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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学生打闹致他人受伤 赔偿责任咋划分?

发布时间:2026-07-14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刘某某、韩某某与廖某某系某小学同班学生。某日,早读结束课间休息时,韩某某、廖某某在走廊上拉扯奔跑,廖某某脱手摔倒后绊倒了前方的刘某某,导致刘某某受伤,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.2万余元。事发后,刘某某将韩某某、廖某某和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虽然刘某某受伤不是廖某某、韩某某有意为之,但廖某某与韩某某的行为和刘某某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廖某某、韩某某系直接侵权人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此外,刘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安全风险的认知和防范意识、防范能力较弱,学校对其负有教育、管理的责任和义务,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实际,法院确定廖某某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韩某某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学校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
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(作者:李胜男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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